和鄰居吵架,他到我家院子打我,我打斷了他的腿,算正當防衛嗎

2021-03-28 16:10:43 字數 5390 閱讀 9262

1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2)必須是對正在進行並且實際存在的不法侵害;(3)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所以您是正當防衛,求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鄰居跑到你家院子裡和你吵架,已經侵入你家了,私闖民宅。

如果再攻擊你,你不是主動動手,收到侵犯後自衛反擊的情況下,可能沒有問題,在人家沒有收到攻擊危險的情況下,你主動出擊打人可能就是問題了。

3樓:煩不了

正當防衛界限很嚴的,得看是否構成對你的生命造成傷害了。很多像你這樣的情況處理的結果是打架鬥毆。各自負擔自己的醫藥費,少的補給多的。

我小姑子家的公婆被人家上門打,老頭把人家的打傷了,自己家的老太也被打傷了,結果按輕重論處,人家重,老頭還坐牢了一年牢,賠了十萬塊。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小問題私聊不就可以嗎,更何況還是鄰居。主動去賠個禮道個歉,畢竟一直在一起相處著。

如果鬧到法庭,這個事情也是按照民事處罰,沒出人命夠不上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要確認和剖析的面太多,比如當時發生的動作和心裡是怎麼樣想的,根據這些掌握會有律師團進行pk,最後才會裁定。

5樓:卷卷圈

國內正當防衛判定很嚴格,很重要的一點: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具有「即時性」「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該「不法侵害」為開始或處於已經結束的狀態,則防衛行為就不具針對性,防衛人仍然實施所謂的防衛行為就不具合法性。你打斷他腿是什麼時間很重要。

防衛行為的行為不能「明顯地」超過制止侵害行為必要的行為,即相當性。「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也是否構成犯罪爭論的焦點。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他打你的時候被你打斷的才能算

別人先動手打我,然後我用刀捅傷了他,算正當防衛嗎

7樓:知道法也團隊

如果對方的行為危及到了生命安全的話捅傷也是算正當防衛的,是否算正當防衛需分情況而言。如果未威脅到生命安全,則一般不屬於正當防衛,構成輕傷以上的,屬於故意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符合四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正當防衛誤區

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8樓:我是一陣風的

不算,打架鬥毆不構成正當防衛,持刀傷人如果致人輕傷或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例如,甲欲對乙進行**,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

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

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

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的法律**。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瞭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同不法侵害做鬥爭。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鬥毆不構成正當防衛,持刀傷人如果致人輕傷或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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