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2021-03-25 06:55:51 字數 3017 閱讀 7201

1樓:北京家理律所

我要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2樓:金果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樓:華律網

一方不同意能離婚

,離婚方式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法院調解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二、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從理論上講,離婚雙方一方不同意,不影響婚姻的解除。

但既然是訴訟離婚,那麼法庭判決是否離婚的前提是感情確已破裂。

通常情況下,法庭將先行調解,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比如你媽媽),堅持有婚姻基礎,感情尚未破裂;而你爸爸又無法舉證你媽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則法庭一般不會採信你爸爸的訴求而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你爸爸即使有異議而提起上訴,也不會得到支援。而你爸爸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也必須是在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後。

屆時,你媽媽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證明來支援她感情尚未破裂的主張,法院將依法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你爸爸撤訴再起訴,仍然是一次訴訟,訴訟過程會如上所述。

至於你父母離婚**,與子女無關,尤其是你已成年,不涉及由誰撫養,撫養費多少,如何支付等具體問題,所以,不會要求你出庭。

十分理解你不想父母離婚,家庭破裂的心情,希望你能夠抓住你爸爸同意撤訴和平解決問題的時機,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妥善做好你爸爸及你媽媽的工作,摒棄前嫌,放眼未來。一個完整的家,對你們全家都是彌足珍貴的。

5樓:法加家律師服務

首先,離婚起訴不意味著一定會判決離婚。若你媽媽不同意離婚,可收集感情未破裂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出現以上情形,就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就應該判決離婚。

在實際離婚案件中,法官判定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有兩看——看事實/證據、看態度。

建議你媽媽求助專業律師幫助收集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及應對可能的離婚訴訟。

其次,你爸爸外地工作不屬於分居。

但需注意,一般情況下,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需要事實證據或對方承認;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這點很重要,目前來看你爸爸是因為工作原因外地居住,而不是因感情原因分居。

(3)分居已滿2年。

第三,若你出庭也僅僅是作為證人,不會對個人產生影響。父母出現感情問題,你希望家庭完整的心情非常能理解,建議你和父母都溝通下,看矛盾是否有其他解決的辦法。

若爸爸執意起訴,建議你和你媽媽也儘早打算。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7樓:娟娟

你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離與不離標準。法官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實破裂一般會從兩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夫妻現狀等各方面綜合考量,不以另一方是否同意為判決標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皆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你父親雖然只有過年回家,但是不算分居。不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4款的情形。

你父親第一次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判離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第一次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不會支援離婚的。你父親只能等6個月後再次起訴,這時候法院判離的概率很大,因為此時二次起訴,法院會推定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夫妻感情確實破裂。

另外,父母離婚是他們雙方的事情,一般不需要你出庭作證的。只有涉及到撫養權問題時,法官可能會詢問你的意見,鑑於你已經成年,所以不會牽涉到撫養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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