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溫度不夠,有沒有條例規定可以給退錢

2021-03-25 03:20:40 字數 1608 閱讀 1022

1樓:六零河

1、現在我國各地對供暖溫度不夠,有條例規定可以給退錢。

2、一般城市供暖條例都有規定有業主要求供熱企業退還採暖費的條件和程式。

3、下面摘錄了一個城市供暖條例中的有關條款

《xx市城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供熱企業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已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熱使用者有權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要求供熱企業退還採暖費;給熱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有下列原因的可以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等)造成無法供熱的。

(二)由於使用者擅自拆除、移動、改造、遮蔽供熱設施或損毀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未採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四)使用者隔壁及樓上樓下均沒有取暖的。

有第四項情形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供熱溫度在合理範圍內。

第二十一條 供熱期間,熱使用者室內平均溫度低於18℃的,可直接向屬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供熱企業投訴,由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測試和認定,並做好記錄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所用測溫器材名稱、測量人、檢測資料、使用者簽字。測溫時段為7:00—9:

30,15:30—18:00。

測溫時門窗應關閉30分鐘以上,將測溫表放置在房間**,距地面1.5米處,測溫表在10分鐘以上的穩定讀數為有效溫度;或將測溫槍打在熱使用者的非冷山牆面,分上、中、下各取一點所得到的讀數平均值為有效溫度。

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測試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所委託的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測溫或拒絕測溫的,視為當日溫度不合格。

相應採暖費的退還應在採暖期結束後1個月內辦理完畢,經熱使用者同意,也可轉入下一年採暖費中。

第二十二條 經測定確認溫度不達標準,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達到規定溫度,未達標期間為室溫不合格天數,按天退還取暖費。退還標準為:熱使用者室溫每低於規定溫度1℃,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10%,熱使用者室溫在12℃以下(含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85%。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家的地熱是自己改裝的,供熱公司是絕對不給你退錢的.如果原設計就是地熱,你沒有改動則可以找供熱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消協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退錢,那是100%不可能的,只能想辦法的要求溫度價高,比如聯合幾個鄰居一起的找物業,或者想辦法,電視**,或者反映到相關的部門來管制他們。

4樓:匿名使用者

深表同情,繼續找供熱公司協商,實在不行你可以換暖氣片,換一個取暖好的。

地熱的進水和回水溫度有沒有最低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進水溫度大概是不能低於四十度。記得在裝修方面的雜誌上見到過。

6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回水抄

管溫度,不管是地方還是國家,都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2)關於室內溫度不夠16度(由供暖部門實地測量)達一週以上(含一週),有的地方給予減\免取暖費的規定.

3)你的問題是地熱管供暖長度過長引起的(如果你家沒有分水器).如果是那樣的話,就是施工部門的問題了,沒有太好的解決辦法.有的話也都要在一定程度上對你的裝修產生一定的破壞.

地熱的進水和回水溫度有沒有最低標準

進水溫度大概是不能低於四十度。記得在裝修方面的雜誌上見到過。1 關於回水抄 管溫度,不管是地方還是國家,都沒有這方面的要求.2 關於室內溫度不夠16度 由供暖部門實地測量 達一週以上 含一週 有的地方給予減 免取暖費的規定.3 你的問題是地熱管供暖長度過長引起的 如果你家沒有分水器 如果是那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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