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拿錢幫別人辦事,事沒辦成錢也退不了,而且給打了收條

2021-03-21 09:38:39 字數 1391 閱讀 2029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追究就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這種行為因為有收條,所以可以在法律上形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你們之間委託辦理的事情是非法的話,此收條不受法律保護。現實中,可以由中間人協商,或者到公安、紀委、檢察院等部門舉報。

收條是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打收條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正式的「收條」又稱為「收據」,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證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但還是有特殊情況的,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或者捐款跑了,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2樓:幸運的海嘯

這種行為因為有收條,所以可以在法律上形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你們之間委託辦理的事情是非法的話,此收條不受法律保護。現實中,可以由中間人協商,或者到公安、紀委、檢察院等部門舉報。

前些年給朋友辦事。託我找人辦事。給我打了20萬。朋友沒辦成錢也沒退,錢是我退了大部分。構成詐騙嗎?

3樓:公正視角

是的,這已經是構成詐騙了,而且金額特別巨大,建議你報警處理,警察和法院會嚴肅懲處的

朋友託我找人辦事事情辦了兩次沒有辦成該怎麼辦

當然沒必要退,本來託人辦事就不是一件百分百能肯定的事情,他自己在這之前就應該和你協商好,確定這件事的成功概率高,再去做,如果概率不高的,或者自以為沒問題的就去請客什麼的,那是他自己的問題。一分錢都不能給他!你幫他辦事,即使沒辦成,也不能再給你要錢 你應該說你把錢都送出去了,自己還搭進去2千,他就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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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處就是如果別人用這個號碼從事違反活動,警察會直接找你,如果號碼欠費丟棄,所欠的費用需要你來償還 就是實名制了對你沒有好處 請勿將已登記您本人身份資訊的實名制號碼卡或者本人身份證隨意提供和倒賣給他人使用,貪圖小利,被詐騙分子利用,使您合法途徑購買的手機 卡變成違法犯罪的工具。用自己的身份證給別人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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