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找到做銷售的工作幹了3天,公司老員工說我不適合這個工作,多次建議我辭職,他是什麼意思

2021-03-18 14:54:59 字數 2869 閱讀 5659

1樓:儲曉蘭

他可能感覺做銷售工作不太適合你,關鍵是你自己是否喜歡做這工作,自己找好定位,會努力地去奮鬥的。

2樓:

做銷售是需要天分的,不過你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分析,第一,你確實不適合做銷售這個工作,沒有銷售經驗,或者過分內向,無法挖掘或者推銷,所以沒法簽單,最後只能是浪費時間,所以老員工叫你離職。第二,就是本來狼多肉少,你是來恰飯的,危機他的工作了,所以多次建議你離職,不要對他的工作產生競爭,所以是種對你銷售工作的干擾!你自己理解吧

3樓:薛定諤就是怪貓

不用在意別人的說法,這種一般都是老員工心裡不平衡想擠走你,又沒權利說不讓你幹下去,只能忽悠你辭職!

很多公司都存在這樣的老員工,自己不想上進,而且還想著壓制住後來人,跟他一起混日子,生怕新來的員工爬到他頭上了,這種人的話聽聽就行了,別當真!

4樓:123青島窮開心

要看這個老員工和你有沒有厲害關係,和你的個人關係怎麼樣,再一個你的工作競爭激烈嗎?如果上述問題都不存在,而且這個老員工與你的關係也不錯可能真的與你的性格有關係,對於這種情況如果你自己有信心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你的性格比較木訥內向,反應比較遲鈍那真的不適合銷售工作,以上作為參考。

5樓:匿名使用者

總是有這樣自以為是倚老賣老的「前輩」工作上走捷徑甩包袱給新人,不好好想著工作天天想做先知,這種人說好聽了也是從被批評不敢反抗過來的,如今自己成了老員工也照著葫蘆畫瓢的內心自卑佬,這樣的傢伙無視就好

6樓:

在觀察觀察,在企業內部還說企業不好的人絕非善類,建議多觀察,不要過分的聽信一個人或幾個人的言語,要有自己的判斷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威脅到他的地位和利益了,或者你確實不適合做這份工作

8樓:淡定有過

要不是你真的不合適,要不是他覺得你能搶走他的飯碗,搶了他的路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管,幹好自己的工作就好。

我是一名業務員,做了一個月沒有一點業績,感覺不適合我,想辭職該怎麼跟老闆說?。公司有規定辭職必須前 30

10樓:楓葉今秋紅

沒有業績就證明不適合這份工作或是這個崗位。這就是很好的、很實在的辭職理由。

想辭職就必須提前申請,這是業內的行規,不會改變。

11樓:幫忙介紹女朋友

我靠,自己沒業績,老闆不辭你,都算好了,你還想自己走人……

12樓:唐糖

直接表達想法就好了,老闆都不會為難你的。

或者有什麼猶疑找老闆聊聊啊,讓他們指點你一下,看看他們眼裡的你是不適合還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方法。態度誠懇就行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幹嘛?業務員要臉幹嘛?能當飯吃?要臉還能當銷售!自己不斷努力去想辦法找業務才是真的。

無故被公司辭退,公司說我不適合現在的崗位要把我辭退,隨便找了一個工作理由辭退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

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不合格的理由,你在沒有接到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否則屬於無法撤退,可以要求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一直做銷售類的工作,現在30多歲不想幹了,還能幹什麼?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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