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務員又做生意會有什麼處罰,具體的處罰有哪些

2021-03-11 21:17:34 字數 4400 閱讀 8130

1樓:中公教育

1、公務員做bai生意屬於營利du

性活動,法zhi律明文禁止。

2、《中華dao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內第九容章 懲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樓:匿名使用者

1、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

回條答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國家公務員違法經商所得的處罰有哪些規定和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來公務

員暫行條自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因此,對於公務員私自經商的,應按上述規定處理。為其打工者,雙方構成的是勞動合同關係,應按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4樓:淮安浙江人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1、《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回定:公務員必須遵答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3、《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因此,從法條來看,上述第五十三條中第(十四)項就是禁止公務員經商做買賣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就是處罰規定。具體處罰的形式需視公務員的違法違紀的程度輕重而不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五版條 利權

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無償佔有或購買物品時象徵性的只付少量現金等方式侵佔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折款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折款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折款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職人員經商什麼處分

6樓:中顧法律網

嚴重者,經教育不改,可能被辭退。

公務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釋出的《2023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 。

7樓:漸行漸遠

公職人員經商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而制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

公務員經商的法律規定

1、在職公務員嚴格禁止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不僅明確禁止國家機關的公務員開辦、經營娛樂場所,同時禁止一定範圍內的公務員家屬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該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離職公務員從事經商活動的範圍及時間受到限制

關於公務員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能否從事經商行為,公務員法採取的是區別對待原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表明,公務員離職後,原系領導成員的自離職之日起的三年內,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自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當然,擔任或者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無直接聯絡經營職務或者活動,並不受兩年或者三年的時間限制;在禁止期限屆滿後,可以擔任或者從事與原任職業務有直接相關的職務或者活動。

3、公務員在離職後,如果關於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以開辦經營實體的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財物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論。該解釋對離職公務員以何種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沒有進一步明確,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再收受請託人財物,並以開辦的經營實體名義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請託人財物,也可能涉嫌**犯罪。這也提醒,離職公務員無論以何種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活動,儘量不要利用原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以免給自己還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公務員經商行為的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

公務員經商屬於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於公務員經商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行政處罰標準。如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公務員的某些經營性行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向請託人購買或者**房屋、汽車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或者收受請託人乾股的,或者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或者以委託請託人投資**、**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綜上,律師認為,經商對於公務員來說,應該是一條高壓線。既然選擇公務員這一行當,就應嚴格遵守公務員紀律規範,謹慎處理經商問題。

9樓:

不合理,處理得太輕了。沒有誰會無緣無故給公務員乾股,應當深挖幕後,不應該就事論事

公務員想經商怎麼辦,公務員做生意怎麼處罰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只能辭職。給你分享一個公複習備考方法。希望對你有用。1 重做真題,把握規律 吃透真題是複習備考的必備之選,真題是一切趨勢變化的源泉,掌握了真題就掌握了公 的命脈。因此,建議考生在後一階段的複習中,可以通過重做真題,發現和總結自身不足,進一步把握省考出題規律和考試重點,為最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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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能當公司股東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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