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因果序列

2021-03-08 17:11:38 字數 1675 閱讀 6249

1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序列,即序列值在時間零點之前均為零( x(n)=x(n)*u(n) ),該概念只對應於離散時間系統。

t<0[或n<0,有的書用k]時,系統的衝激響應h(t)[離散系統h(n)]恆等於0!t<0[或n<0,有的書用k]時,訊號f(t)[離散f(n)]恆等於0!稱為因果訊號[序列]。

離散訊號常稱為序列;因果訊號[序列]表示式中,常帶有u(t)或u(n)。

但因果系統(物理可實現的系統)對應於離散和連續兩種時間系統,應予區別。因果序列與右邊序列稍有不同,因果序列是在時間零點之前為0,零點之後不為0。右邊序列是在某一個值之前為0,之後不為0這個值不一定是0。

2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系統:t<0[或n<0,有的書用k]時,系統的衝激響應h(t)[離散系統h(n)]恆等於0!

t<0[或n<0,有的書用k]時,訊號f(t)[離散f(n)]恆等於0!——稱為因果訊號[序列]

離散訊號常稱為 序列;

因果訊號[序列]表示式中,常帶有u(t)或u(n)

3樓:斅罹飛鏢

離散訊號 左邊值為零

4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關係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絡的,為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絡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詢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絡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係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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