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戶口消了,銀行卡還能繼續使用嗎

2021-03-08 11:26:38 字數 5713 閱讀 6772

1樓:哈哈大da大

可以繼續由其繼承人使用,最好將銀行卡

裡的錢全部取出,以免日後忘記密碼比較麻煩。只要銀行卡里還有錢,就是可以使用的,裡面的錢還是會有的。如果沒有銀行卡或不知道密碼,則需辦理公證才能到銀行重置密碼並取款。

具體以當地銀行的相關規定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中對於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對銀行存款的取出程式和方式做出了規定:

《通知》第二項第(一)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中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

(1)配偶。已經離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雙方都不具有配偶資格,因而沒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至於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們相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扶養關係,也應該相互享有繼承權。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袓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為法定繼承人。

關於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是法定繼承人,他們以代位繼承的形式繼承遺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中對於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對銀行存款的取出程式和方式做出了規定:

《通知》第二項第(一)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由此可見,被繼承人是有權取出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具體手續只需要在當地的公證處或法院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即可。

另外,如果對於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有爭議的,該條款規定財產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人去世了戶籍和身份證登出都登出了銀行卡里還有錢銀行卡還能用麼

3樓:遠巨集

可以用的,只要知道銀行卡得密碼,都是可以直接支取存款的。

若金額較大或者不知道密碼,那必須開具死亡證明,然後進行遺產公證,拿到遺產繼承公證書,就可以到開戶銀行辦理重置密碼,進行支取存款。

4樓:期待公平

可以支取的,只要知道銀行卡密碼和存摺密碼,都是可以直接支取存款的。若不知道密碼,那必須進行遺產公證,拿到遺產繼承公證書,就可以到開戶銀行辦理重置密碼,進行支取存款。

5樓:遑論大師

只要銀行卡里還有錢,就是可以使用的,裡面的錢還是會有的。

卡主繼承人如果手裡有銀行卡並知道密碼,可以進行取款。

如果沒有銀行卡或不知道密碼,則需辦理公證才能到銀行重置密碼並取款。

具體以當地銀行的相關規定為準。

6樓:會跳舞的肘子

當然可以用,前提是你要知道他的密碼,如果你不知道密碼,那只有用死者的死亡證明跟身份證明去銀行櫃檯取款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里面有錢,銀行卡還能用啊,你就要去戶籍那裡開具死亡證明。

8樓:小街美食

親人突然去世,身份證沒了,戶口登出了,銀行存款怎麼辦?

9樓:冷葉飛山

可以取出來。但是什麼證件都沒有的情況下,你要讓身邊的人大概5個左右做一個文字認證說明,說明此人和你的關係。要蓋章具有法律效應的那種。我家一個親戚當時也是這種情況,就是這樣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帶上他去世的相關資訊,還有證明你和他關係的證明,如戶口本,每個銀行手續不一樣,你打**諮詢下,卡上面就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1、知道銀行卡(折)密碼的話,取5萬元以下,直接去櫃檯取。

2、去派出所打證明(死亡證明),由子女**去銀行申請辦理銷戶。

12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有密碼就可以,存摺有密碼就可以

人過世了,並且已經消除他的戶口,他所辦理的銀行卡還能繼續使用嗎? 40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繼續由其繼承人提取該項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14樓:獨一不二丶

若存款人過世,繼承人僅有存單卻不知道密碼,如果僅憑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到銀行取錢,將會遭到拒絕。因為銀行無權調查儲戶的家庭情況,無法瞭解儲戶究竟有幾個繼承人。據瞭解,存款人死亡後,繼承人要支取該存款,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有效證明。

如果合法繼承人有多人,但對死者的存款分割沒有爭議,或者只有一個繼承人,那麼,繼承人可持存單、有效身份證件和存款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經公證處調查稽核,符合出證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繼承證明書。

根據我國《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15樓:專揀米粒

可以繼續使用。

可以繼續由其繼承人使用,最好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取出,以免日後忘記密碼比較麻煩。

如果沒有銀行卡或不知道密碼,則需辦理公證才能到銀行重置密碼並取款。具體以當地銀行的相關規定為準。

依據《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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