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是否對保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2021-03-08 06:44:24 字數 3769 閱讀 9888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併轉讓,擔保權一併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後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

保證屬於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2樓:國寄竹彌琬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是否對保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3樓:薔祀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併轉讓,擔保權一併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後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

保證屬於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2023年3月,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由丙提供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後甲通過銀行轉賬向乙支付了10萬元借款。

2023年6月,甲與丁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對乙的債權10萬元轉讓給丁,並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

2023年6月,丁向乙主張債權遭拒,遂將乙與丙訴至法院,要求乙與丙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丙抗辯稱該債權轉讓未經自己同意,保證應無效,自己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甲與丁達成債權轉讓合同並告知乙,此時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已變更成丁與乙,擔保權屬於從權利範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擔保權一併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後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具體到本案之中,丙為乙對甲的債務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1年,保證屬於擔保權的一種。

甲將該債權轉讓給丁,則丙的保證一併發生轉移,不以是否告知丙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張保證責任未超過保證期間,故丙的保證繼續有效,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是否對保證人具有法律效

4樓:淮安浙江人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bai權轉讓du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zhi轉讓,債

dao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版保證擔保的範圍權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了,既沒有通知債務人也沒有通知保證人,對保證人有效嗎

5樓:阿元

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是無效的。

既然轉讓合同無效,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仍然對保證人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1、債務轉讓bai必須是有效的du債務,債務有zhi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

dao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內

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容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以下債務不能轉讓: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4、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7樓:安小念

是無效的,債券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與債務人

保證人不簽收債權轉讓通知的,保證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8樓:阿元

無論保證人是否簽收債權轉讓通知,保證合同都是繼續有效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9樓:淮安浙江人

繼續有效,原則上,債權轉讓根本不需要通知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從上述規定看,我國法律採取從權利隨主債權轉移而自動轉移的原則,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除外。

也即是說,擔保權利的轉移並不以通知擔保人為生效條件。

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債務轉讓需要通知保證人嗎

10樓:

如bai果債權轉讓時經

du過擔保人許可的zhi,那麼擔保人對轉dao讓的債務繼續承內擔保證責任,並且屬容於連帶責任擔保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但是,如果擔保人是一般保證的擔保,是不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的,必須先起訴債務人。如果未經擔保人同意轉讓的債務,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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