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故意傷害致死判多少年

2021-03-07 09:55:53 字數 4096 閱讀 1598

1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情況,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對於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失。在傷害致人死亡後,立馬就自首是法定上從輕量刑的一個情節,不過至於量刑還得由法官依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

其中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因一些過激的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情況,一般不會被判以死刑。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

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法律快車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3樓:充電光束

不會,最高無期徒刑。不過,事關重大,建議儘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爭取從輕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

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2023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202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此復 陸立輝等故意傷害、妨害公務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6)二中刑終字第02318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男,35歲,2023年8月14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本市門頭溝區;曾因犯盜竊罪於202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盜竊罪於2023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於2023年7月2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23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東興,男,27歲,2023年10月6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房山區佛子莊;曾因犯搶劫罪於2023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於2023年10月10日經減刑釋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23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衛峰,男,31歲,2023年7月5日出生於吉林省蛟河市,滿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23年1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犯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一案,於2023年11月3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23年12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等人酒後在本市朝陽區東風北橋四環輔路邊,因交通問題與北京巴士公司710車隊司機張軍傑(男,25歲,河南省人)發生糾紛,後被告人陸立輝等人持彈簧鎖對張軍傑進行毆打,致張軍傑「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經刑事科學技術鑑定屬輕微傷,乘客劉躍彪(男,35歲,內蒙古自治區人)上前勸阻,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即對劉躍彪進行毆打,致劉躍彪「頭皮裂傷,多發軟組織損傷,腦**」經刑事科學技術鑑定屬輕傷(偏重)。

當朝陽分局酒仙橋派出所民警王建民(男,42歲,北京市人)、閆立勝(男,31歲,北京市人)接報警後到達現場處置該案件時,被告人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對執行公務的王建民、閆立勝進行謾罵、推搡、毆打,致閆立勝多處軟組織挫傷,當眾將二位民警的**撕壞,後三被告人被當場抓獲歸案。 在朝陽法院審理期間,經調解,陸立輝、馬東興、張衛峰賠償了(由親屬墊付)被害人劉躍彪醫藥費、誤工費、整容費、繼續**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 000元;賠償被害人張軍傑醫藥費人民幣2000元。

故意殺人判多少年,故意殺人罪一般被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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