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質證完畢之後可以宣判麼

2021-03-07 08:32:06 字數 2631 閱讀 9890

1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舉證、質證完畢後還有一道辯論程式,辯論及發表最後意見後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才會宣判;

二、庭審秩序:

1、【庭前準備】**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庭審調解】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5、【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三節 **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質證完畢 還應該進行 法庭辯論 和最後陳述

3樓:匿名使用者

質證後一般就是互相辯論,然後休庭合議論.宣判.

當然對證據分歧較大的話還可能進行其他的調查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庭審理階段,有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調解、最後陳述階段,如果已經審理結束,一方申請或法院自行取證後,有了新的證據,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對該新證據進行質證後,然後下判。

5樓:郭浩律師

一般質證之後法庭不會當庭宣判,除非案件誰輸誰贏一目瞭然。

法庭辯論結束後,還能質證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個民

bai事案子,我是被告。在法庭du

舉證質證時原zhi告沒有代房產證。dao法官說「庭後拿版來我看看」,當時權我也表示庭後要看看。然後就是法庭辯論,辯論結束後。

法官宣佈說:「法庭辯論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我們雙方稱不同意調解,

法官說:「法庭調解結束,現在雙方閱筆錄簽字」

昨天書記員給我打**說:「原告把房產證拿來了,你還要不要質一下證。質證的話下週一**」

我說:「要」

問題二:下週一質完證後,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嗎?(因為關於本案,我還有新的辯論意見,能否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

問題三:如果沒有機會法庭辯論,是否還有「最後陳述」的機會?我的新觀點是否可以在最後陳述中說一下?!

ps:本案是簡易程式,是否有「最後陳述」

7樓:由江桐安荷

問題一:從程式角度講,本案法庭辯論和法庭調解已經結束,還能質證嗎回?

:可以。

問題二:答

下週一質完證後,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嗎?(因為關於本案,我還有新的辯論意見,能否還有法庭辯論的機會?!)

:有。問題三:如果沒有機會法庭辯論,是否還有「最後陳述」的機會?我的新觀點是否可以在最後陳述中說一下?!

:當然要有。

民事案件法庭辯論結束後還能舉證嗎

8樓:13862590347林

您好bai!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式是:du**、法庭調查zhi、舉證dao質證、法庭辯論、當事版人做最後陳述權、合議庭討論、審判長宣判。

民事案件法庭辯論結束後,就進入「當事人做最後陳述」階段了,此時舉證,必須經過審判長同意。如果審判長不同意,您就不可以舉證了。在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的階段,法庭已經給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舉證;您該舉證的時候不舉證,進入「當事人做最後陳述」階段,才想起來還有證據沒有提交,只能徵求審判長的意見了。

謝謝閱讀!

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官確定之後才能做為鑑定材料嗎?

9樓:洞庭紅塵

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官確認之後才能確定其效力,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參考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沒有經過質證的病歷可以做鑑定嗎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官確定之後才能做為鑑定材料嗎

法官審理案件時候,只有經過質證的材料才能作為審判的證據,否則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如果對證據材料有異議,可以申請鑑定其真偽。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人民法院在 規定 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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