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什麼

2021-03-07 07:57:18 字數 4782 閱讀 1310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小青年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羅馬法,近現代刑事訴訟法普遍將其作為保障被告人人權的一項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基於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隨著現代社會文明的不斷髮展,人權意識已逐漸加強,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應該得到社會的尊重和維護,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被告人之間是一場力量懸殊的較量,被告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國家權力可能會被濫用。因此,「不能允許擁有無窮資源和強大權力的**對一個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試圖使該被告人受定罪,否則必將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時間、精力、金錢上的耗費以及人格上的嚴重摺磨,使其處於持續的憂慮與危險之中。

這樣,即使是無辜者也極有可能被定罪」。 在一個由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發動的訴訟程式終結後,即使被告人被判無罪,他的名譽、精神、時間、金錢上的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此時若國家可再次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嚴將再次受到打擊,個人將無情地被**貶抑為國家權力的客體,程式公平與正義將蕩然無存。為了防止權力者濫用權力,就必須對權力進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則則能夠實現這一目標。

該原則要求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得對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訴和審判,即「國家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只應擁有一個刑事追訴權,只有一次追訴機會。無論結果如何,則該追訴權即告耗盡。嗣後,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再次追訴。」

3樓:匿名使用者

答: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們在訴訟中所遵循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其基本內涵就是對於同一個案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於法院來說,對於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係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複作出判決。廣義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其中涉及不僅涉及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 ,還包括行政法範疇內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如果以國內法與國際法為標準來劃分,一事不再理還包括國內法意義上的一事不再理和國際法意義的一事不再理。對於國際法意義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由於涉及到國家司法主權及管轄權的問題,各國理論上及實踐做法上的分歧較大,在這裡我們不作討論。本文論述僅限於對國內民事訴訟法視角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研究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各國訴訟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古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訴權經過一個完整的論爭(包括訴訟和仲裁)過程而行使完畢,不論結果如何,其所對應的訴訟系屬就消耗殆盡。所以一個請求權的第二次訴訟會因訴訟消耗而不復存在。

在英美法系國家,一事不再理原則也被稱為「既判決規定」或「請求權禁止規則」。該規則規定了作為雙方當事人在某一特定訴訟請求的所有訴訟程式進行完畢後,無權再提起第二次訴訟或者要求法院就同一爭議事項再次審理或者要求仲裁機構作出仲裁。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這與我國現行的立法不足與理論上的缺失直接相關。

既判力原則。也就是說對於人民法院已經以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訴。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一事不再理規則的適用,要考察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該案是否在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受理,

二是該案是否已經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如果其中一點成立,那麼就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這樣的處理過程看起來也並不是那麼困難,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該原則的過程中卻存在著這樣的困境,那就是對「一事」的理解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法官通常有著不同的理解與解釋,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樣的結果就直接造成了法院在受理或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存在著尺度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的狀況的出現。

所以,對於一事不再理這個原則,應當著眼於對其內涵與外延、判斷標準、成立要素等的研究,應當首先搞清楚兩個概念,一是首先明瞭什麼是「一事」,怎樣判斷「一事」。第二就是怎麼理解「再理」。下面我們將圍繞涉及此原則的幾個主要問題做出討論。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什麼?

4樓:akkk吃蘋果

是指bai:對判決、裁定du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zhi被告人,不得再次dao起訴和審理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形:

1、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具體包括:前訴案件已經審理但沒有作出裁判;前訴案件一審已經作出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生效;前訴在上訴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向後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後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5樓:粉粉粉粉粉粉花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專和審理。

1.根據民訴屬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精神損害賠償解釋》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駁回起訴不等於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是先立案,然後受理。駁回起訴就是不受理了專。還沒開始審理呢你說屬的上訴,是對於「駁回起訴」的上訴

「二審法官以「能夠在一審時提供的證據一審時未舉證,同時又不屬於「新的證據」因此不支援原告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這個我就不清楚了。對於駁回起訴的上訴可以這樣判啊……我沒經驗不好說。

律師說的沒錯,如果是「駁回起訴」而不是「駁回訴訟請求」的話,說明這個案子根本就還沒開始審理,再次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

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再審制度是否矛盾呢 10

7樓:葛薇

一事不再審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我國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本條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標準作出了規定。

再審的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後,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

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也就是說,申請再審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由上可以看出,如果各方面情節未發生任何改變或變化,與之前完全相同,適用於不需再審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訴訟的內容或是其他證據方面發生了改變或變化等等條件下,只要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再次提交訴訟請求,也就是適用再審制度。因此,一事不再審原則和再審制度不是矛盾的,它們互相完善相互補充協同發展,分別適應於不同的情況,能夠更好的為解決人們生產生活中的各種矛盾發揮著積極重要的作用。

民訴法規定一事不再審原則是哪個法條

1 第124條第5款的規定 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專法院對屬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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