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兩稅是什麼

2021-03-07 02:32:45 字數 2889 閱讀 6795

1樓:歲月不寒

宋朝的兩稅是指夏稅和秋稅。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見宋兩稅很清楚根本不存在什麼收了免稅錢再收一次的話!到底是宋朝「百姓是個冤大頭,想怎麼糊弄就可以 「宋代,除差役有反覆外,力役已經不再是全體民戶的重負,兵役已被募兵制代替,一般徭役專案早在北宋前

3樓:匿名使用者

宋朝的兩稅無疑即是指夏稅和秋稅。

唐朝創立兩稅法,規定「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五代後唐天成四年(公元929年),曾對北方各州夏稅和秋稅的輸納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後周顯德三年(公元956年),決定夏稅自六月一日,秋稅自十月一日「起微」。

宋朝統一中原後,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又作新的規定: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至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至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自今並可加一月限,或值閏月,及田蠶早晚不同處,令有司臨時奏裁。」

4樓:曲木夭夭

宋朝繼承唐朝和五代的遺制,兩稅仍然是鄉村中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稅。由於印刷術的推廣,傳世的宋朝兩稅資料遠比唐朝和五代豐富,儘管如此,宋朝的兩稅依然存在著不少空白和疑點。由於宋朝的兩稅不僅僅是賦稅制度的重要環節,故本文在討論中不能不涉及當時的經濟狀況和階級關係。

一、兩稅的徵收時間和稅物品類

唐朝的兩稅究竟是戶稅與地稅,還是夏稅與秋稅,尚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宋朝的兩稅無疑即是指夏稅和秋稅。

「夏稅:

開封府、京東路州軍;京西河南、淮寧、潁昌府,鄭、汝、孟、滑等州;淮南宿、毫、蘄、海、通州,漣水軍;河北大名、開德、信德府,恩、冀、博、濱、棣、懷、衛、洺、磁、相、浚等州;陝西京兆、鳳翔、河中府,陝、同、華、秦、隴、耀、丹、環、鳳、虢、解等州,保安軍;河東隆德府,澤、遼、繹州,威勝軍;荊湖北路荊門軍,右以上並起五月十五日,盡八日終。

江南,兩浙,福建,廣南東、西,荊湖南路,川西路,江陵府,鄂、嶽、澧、歸、辰、峽州,常德府,淮南無為軍,右以上並起五月十五日,盡八月十五日。

河北真定、中山、慶源府,雄、霸、瀛、莫、滄、德、祈(祁)、保、深等州,乾寧、廣信、安肅、永靜、信安、保定、永寧等軍;河東平陽府,慈、隰等州,平定軍,右以上並起五月十五日,盡九月五日。

京西襄陽、順昌府,鄧、唐、隨、金、房、蔡、郢、均等州,信陽、光化軍;荊湖北路德安府、後州,漢陽軍;陝西商州;淮南壽春、安慶府,廬、滁、和、濠、泗、揚、楚、泰、光、黃、真等州,高郵軍,右以上並起五月一日,盡八月十五日河東太原府,汾、嵐、憲、麟、府、忻、代、石州,寧化、岢嵐、火山、保德等軍,交城監;河北順安軍,右以上並起五月二十五日,盡九月十五日。

陝西慶陽府、原州,起五月二十五日,盡九月十日。

延安府,汾(邠)、寧、涇、渭、階州,起六月一日,盡九月十五日。

成州起五月三十日,盡九月十五日。 坊、鄜州起六月十五日,盡九月終。稅稅:

福建路州軍,起十月十一日,盡次年正月三十日。

浙,江,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並起十月一日,盡次

年二月十五日。

三京及京東、京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川峽路州軍,並起九月一日,盡次年正月十五日。

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西州軍等夏、秋稅,如支拔在邊上及三百里以外州軍送納者,元限外更展十五日。二稅起催納畢,限內遇閏者,前後展縮各半月。其日限除依前項外,下項州軍更與展限,在京委開封府,諸路委轉運司,逐料先期檢舉施行:

淮南路夏稅起五月十五日,盡八月終,秋稅起九月十五日,盡次年正月終;利州路夏、秋各展限十日;慶陽、延安府,環、慶、邠、寧、涇、渭、鄜州,保安軍夏、秋各展限一月(熙、河、洮、岷州,通遠軍依慶陽府例)。登、萊州夏、秋各展限半月。」

據《宋史》卷86,卷87《地理志》,上述一些府名是在宋徽宗時由州升府的,例如邢州是晚至宣和元年(公元2023年)方升為信德府。但瀛州在大觀二年(公元2023年)升河間府,上引規定仍作瀛州。又如洮州是在大觀二年入宋之版圖。

故將《慶元條法事類》上引記載判斷為北宋後期,是不錯的。

宋時北方大、小麥一般秋種夏收,而粟卻是春種秋收,但粟和麥不能在同一塊田地中實現一年兩熟的複種。「自江以南,稻米二種,有早禾,有晚禾」①,某些地區也有中稻。然而除了閩、廣的部分地區外,早稻和晚稻一般也未成為雙季稻。

南方實行冬麥與晚稻連作,一年兩熟,特別在南宋,這種稻麥兩熟製得到相當普遍的推廣。「卻破麥田秧晚稻」②,「腰鐮刈晚禾,荷鋤種新麥」③,這些詩句就是稻麥兩熟的寫照。蠶的飼養和絲織品的生產,也是在春夏之間。

土地稅分為夏稅和秋稅,實際上是順應了當時的耕作制度和農作物的收穫時節。

宋朝兩稅的稅物品類繁夥,其中既有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生產的基本農產品與手工業品,又有數量不大,而品種繁雜的土特產。《宋史》卷174《食貨志》載:

「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轂,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

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

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純,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④,九曰綿,十曰布葛。

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⑤。

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萊,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

此外,兩稅收入中還有「雜色」,夏稅「雜色」包括茶、鹽、蜜、麴、麩、面、椒、黃蠟、黃櫱、甘草、油子、菜子、藍、紙、芋麻、楠木、柴、茅、鐵、地灰、紅花、麻皮、鞋、板和瓦,秋稅「雜色」包括茶、鹽、酥、蜜、青鹽、麴、油、椒、漆、蠟、棗、芋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鐵、翎毛、竹、木、蘆*[艹+廢]和鞋。夏稅和秋稅的「雜色」只有總數,而無每件稅物的具體數字。由於災荒地區的減免等各種原因,而各種稅物也可折價改納其他稅物,故《中書備對》的數字乃是當年實際收入,而非原定的全國稅額。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宋時夏稅的徵收是以絲、綿、絲織品和錢為主,糧食較少,而秋稅的徵收則以糧食和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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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 布匹等實物為主 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 租庸調 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開始實行。2.內容 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2不分主戶 客戶 外來戶 只要在當地有資產 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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