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保險法的三項基本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021-03-07 02:07:12 字數 5109 閱讀 5283

1樓:金果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

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2樓:鑽誠投資擔保****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3樓:玩家給人註冊了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一般分為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四項,其中保險利益原則最具典型意義。

一、最大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本來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由於保險活動在風險方面帶有鮮明的特質,這些特質要求保險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必須高於普通民事合同,恪守所謂的「最大誠信」。在訂立與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為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確保交易的成功,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內的當事人都必須恪守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堪稱保險法中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之作有規定。

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絡或特定的人身關係,它是為法律所承認的、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構成保險人可提供保險保障的最大額度。

三、近因原則

因果關係的出現有兩種情況:一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二是數種原因造成損失。在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情況下,如果該危險事故是保險責任,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拒賠。

數種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一般以最近的(即後因)、最有效的原因為主因。

四、損失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這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按合同給予補償,保險人則有義務向被保險人對其損失進行補償。

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受益。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大誠實行信用原則,所

謂誠實信用,是指民商事主體在從事民商事活動時,應講究誠實,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該原則體現了經濟補償職能

近因原則,判斷風險因素或者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或給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5樓:迷落魂

保險分為以下四個原則:

1、損失補償

損失賠償的原則是,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責任的範圍賠償受益人。其含義是保險人賠償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受益人不能從給付保險費中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這一原則,但由於生命和身體的價值難以估計,因此人壽保險不適用於這一原則,但一些學者也認為,醫療費用應遵循健康保險,否則就存在不當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擴充套件資料:

保險法分為以下四類: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凡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23年3月3日釋出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係的法律規範。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係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範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

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係,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係。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23年10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6樓:寶貝不哭帶你飛

1、自願原則。這是指保險

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保險法律關係,不受他人干預;投保人有權選擇保險人和保險的種類、保險的範圍、責任等。

2、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而言,誠信原則主要表現為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之義務,即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作出陳述;二是履行保險合同時的信守保險義務,即嚴守允諾,完成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對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也表現為其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條款告知投保人的義務,特別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二是及時與全面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3、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

(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

(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4、近因原則。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 近因原則。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1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2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

簡述德育的基本原則,德育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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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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