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時加班,我受了想辭職。不讓辭怎麼辦法

2021-03-06 19:32:57 字數 2509 閱讀 8172

1樓:樂滔滔

三天曠工算自動離職,你已曠工兩天、這步走得很不理智。我曾經碰到與你類似的情況,在無良企業面前;我們員工始終處於弱勢、硬碰只會讓自己吃虧!下面說說我個人觀點。

先向主管遞交書面辭呈;軟磨一番後仍然不批的話,那麼只能通過勞動局;法律規定提前一月辭職,企業必須批准。那麼怎麼證明自己提前一個月了呢?上勞動局報備,先通過114查號臺查詢你們當地勞動局的**,打過去投訴;(如把你們廠加班不給加班費之類的惡劣行徑全揭發了)然後最好親自到勞動局去一趟、如果你們區勞動局(或鎮和街道勞動站)不幫你解決,再打**向市勞動局投訴區勞動局!

但我想這種情況概率很小。他們應該會幫你處理好的。只是要等一個月,不知你還能不能堅持!

希望你能儘快順利解決此事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辭職被拒,勞動者可以通

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

你可以以這個理由(超時工作且沒有加班費)向勞動監察大隊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貓膩,你的請求是可以得到支援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用最易懂的方式回答你,第一公司以達不到生產目標為由強迫免費加班,肯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舉報。第二:

你可以去看你進公司時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很明確的寫明只要提前一個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就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沒有必要當心,只要你打好辭職報告上交,不存在用人單位批或不批的概念,你們組長說的話更是放屁。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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