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經登記則不生效嗎

2021-03-06 18:58:19 字數 1007 閱讀 2553

1樓:科易網

還是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而言,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內容合法者,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經備案的,許可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該第三人應該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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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經登記也是可以生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並無影響。

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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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並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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