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怎麼理解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是怎麼理解的?

2021-03-06 00:23:50 字數 5448 閱讀 1098

1樓:現世安穩

運輸是國際貨物**環節的關鍵,運輸條款則是合同和信用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務中,由於交易數量較大,或是受備貨、運輸、市場和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常需採用分批分期的方式進行交貨,即我們常稱的分批分期裝運。

舉案例來理解何為分批裝運:

案例:m總公司向n進口商出口1萬噸大米,採用可轉讓信用證,且規定不得分批。於是總公司將信用證全部轉讓給5家分公司。

這5家分公司按照來證規定的裝運期,在各自口岸通過同一條班輪按質按量裝貨,並在各自當地銀行就地議付,取得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因市場發生了變化,大米****,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於是,進口商借**貨地點及裝運期不同,認為貨物進行了分批裝運而拒付。

m總公司認為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要求。

雙方產生爭議在於本案是否屬於分批裝運。按《ucp600》第31條b款及《isbp681》(即《稽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105條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若使其表面上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信用證沒有限制多個裝運港、多套正本提單,那麼,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運輸、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發運日期不同,裝卸港、接管地或傳送地點不同,也不是分批裝運。

但如果所有條件都是一樣的,但貨物裝運於多艘船,則是不同的運輸工具,那麼就是分批裝運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分批裝運。

2樓:曾來福諶姬

ucp600第30條對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伸縮度有具體要求: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3樓:僪玉枝海女

不允許,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

信用證中規定的分批裝運是怎麼理解的?

4樓:現世安穩

運輸是國際貨物**環節的關鍵,運輸條款則是合同和信用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務中,由於交易數量較大,或是受備貨、運輸、市場和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常需採用分批分期的方式進行交貨,即我們常稱的分批分期裝運。

舉案例來理解何為分批裝運:

案例:m總公司向n進口商出口1萬噸大米,採用可轉讓信用證,且規定不得分批。於是總公司將信用證全部轉讓給5家分公司。

這5家分公司按照來證規定的裝運期,在各自口岸通過同一條班輪按質按量裝貨,並在各自當地銀行就地議付,取得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後,因市場發生了變化,大米****,進口商不想接受貨物。於是,進口商借**貨地點及裝運期不同,認為貨物進行了分批裝運而拒付。

m總公司認為沒有違反信用證的要求。

雙方產生爭議在於本案是否屬於分批裝運。按《ucp600》第31條b款及《isbp681》(即《稽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第105條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若使其表面上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信用證沒有限制多個裝運港、多套正本提單,那麼,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運輸、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發運日期不同,裝卸港、接管地或傳送地點不同,也不是分批裝運。

但如果所有條件都是一樣的,但貨物裝運於多艘船,則是不同的運輸工具,那麼就是分批裝運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分批裝運。

5樓:

ucp600第30條對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伸縮度有具體要求: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信用證金額和數量一般允許10%的增減幅度

7樓:ml鍾愛

因為ucp600有溢短裝條款,就是說信用證的數量可以有5%上下的浮動,但不能超過信用證總金額,這樣可以計算出最大裝貨量。 溢短裝根據客戶的具體要求,如棉布可以有溢短裝,服裝不允許有,就會出現上面的情況。

信用證中對分批裝運是如何理解的?

8樓:水晶淚

分皮裝運從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分批裝貨,貨物的數量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到的,是需要分幾批送到您那邊的,希望對您有幫助,能採納!!

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就在於:交單可能得分兩次,需要做兩次單據。

分批裝運就是可以跟客戶商議分批的時間,但是如果是分期裝運就不同了。

分期裝運最主要的特點是: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分期時間分別按時裝運,且如果在第一批貨物沒有按時裝運的情況下,信用證將作廢,即第二批貨物不能夠再裝運。

可分批裝運條款的關鍵在於這個「可」字,及可以分批裝運,也可以不分批裝運,且沒有規定具體可以分幾批,只要最後裝運期前全部裝運或部分裝運,合計裝運的數量和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數量和金額就可以。

但分期裝運則必須信用證上的進行裝運,否則就是不符點會造成拒付的。

10樓:

如信用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則分批裝運對你方沒有不利,頂多就是辦理兩次發貨手續

如不允許分批裝運,而對方要求你方分批裝運,則分批裝運將構成不符點,對方銀行可以此為理由拒付

如允許分批裝運,兩批貨物均需在最遲裝運期前發運,否則即構成不符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受益人是有利的條款,可以讓受益人在裝運時有迴旋餘地。

如果信用證僅僅規定最遲裝運期,而沒有規定第一批何時裝運,那麼只要你們在最遲裝運期之前裝運貨物就符合要求。

如果規定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裝運日期,則必須在第一批的裝運日期前裝運第一批,如果未能按時裝運第一批,則第二批裝運宣告失效,即第二批無需裝運,信用證已經終止了。

12樓:紫陌安娜

最遲裝運期3.31號,一般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限是裝船後21天,你的信用證日期是4.15號,時間很緊,交單時間很緊迫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後一批要在3月31號之前才可以的,分批裝運沒什麼弊端的。

關於分批裝運的標準判斷

14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5月25日,我國新取得外貿經營權的a進出口公司與英國c公司成交一筆花生仁出口**,6月26日由通知行———b銀行通知信用證。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本證憑提交如下詳列的單據可由任何議付行公開議付。

200公噸手揀花生仁,新麻袋裝;從大連裝運至倫敦,最遲裝運期2023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a進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證經稽核後未發現問題,準備安排裝運,但在即將裝運之際,於7月5日又接到買方信用證修改書:數量增加100公噸,裝運期延展至2023年8月31日。

a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規定:7月份裝運200公噸;8月份裝運100公噸,認為該信用證增裝100公噸部分屬於8月份交貨額,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證既規定200公噸不許分批,應理解為該200公噸須原數裝出。

對於增裝修改部分也應按照100公噸原數不分批另行再裝出。所以a進出口公司仍照原計劃安排裝運該400公噸,同時以書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該修改。

a進出口公司於7月8日將200公噸貨物以集裝箱裝運完畢,7月9日將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向a進出口公司的往來銀行———c銀行辦理交單議付。a進出口公司在交單時認為本議付單據屬於原證200公噸項下的,與修改項下待裝的100公噸無關,所以在議付時未將修改書附在信用證上即向c銀行辦理了議付。但單據寄到開證行,於7月18日被提出單證不符:

我信用證規定總數量3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即應一次不許分批裝運300公噸。但你所提交的第x x號提單隻裝200公噸,因此違揹我信用證規定。根據以上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暫代留存,並告單據處理的意見。

開證行對於分批裝運問題堅持不放。a進出口公司又與買方交涉,提出:我7月裝200公噸完全符合雙方合同規定,買方應該接受貨物。

但買方的理由信用證修改為300公噸不許分批,a進出口公司已接受這樣的修改,等於接受改變合同交貨條款。買方拒收單據,使貨物無人提取,a進出口公司為了避免貨物的損失,委託目的港的船方**又將貨物運回內銷處理,結果損失慘重。

15樓:匿名使用者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

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後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分批裝運和轉運的怎麼理解

16樓:匿名使用者

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準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

轉運:從裝運港(地)至卸貨港或目的地的貨運過程中進行轉裝或重灌,包括從一運輸工具或船隻移至另一同類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或船隻,或由一種運輸方式轉為另一種運輸方式的行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禁止轉運,實際上僅是禁止海運港至港除集裝箱以外的貨物運輸的轉運。

但該解釋僅適用於信用證業務的處理而不涉及買賣合同條款的解釋。進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轉運,在申請開證時也應明確列明禁止轉運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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