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與永久性建築有法律規定的解釋嗎

2021-03-05 23:29:42 字數 5800 閱讀 6850

1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所謂的永久性建築是指:在法定存續期限二年以上並使用耐久性材料(鋼、砼、磚、木等)的建(構)築物。對臨時性建築不能因為使用耐久性材料而視作為永久性建築。

2樓:

參看建築相關法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3.2設計使用年限

表3.2.1 設計使用年限分類

類別 設計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建築

2 25 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

3 50 普通建築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和特別重要建築

如果給他的使用年限是5年,五年後拆除,那麼經過規劃局報批的建築就不能算違章建築。這樣的建築物比如工地的零時用房或者施工零時建築構築物等。

有問題的可能是影響到相關方的使用權利。可以去申訴,但要拿出具體的理由。如日照,消防等等要求。

3樓:

您應該跟他確認,所謂臨時性建築倒底是使用多長時間,他如何證明該建築在該段時間內不會給周圍群眾造成損害。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臨建問題,作為規劃部門認為在施工時需要的臨時設施屬於臨建,臨建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5樓:菸草

臨時建築就有規劃局辦理的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該證上會有使用時間,一般是2年。

6樓:匿名使用者

是有明確規定到,但是我忘記了,有貌似臨時性建築是使用年限1—3年,永久性建築是使用年限50年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按照使用用途來分吧?

臨時建築與永久性建築有法律規定的解釋嗎?

8樓:丙秋芹箕錦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所謂的永久性建築是指:在法定存續期限二年以上並使用耐久性材料(鋼、砼、磚、木等)的建(構)築物。對臨時性建築不能因為使用耐久性材料而視作為永久性建築。

9樓:

參看建築相關法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3.2設計使用年限

表3.2.1 設計使用年限分類

類別 設計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建築

2 25 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

3 50 普通建築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和特別重要建築

如果給他的使用年限是5年,五年後拆除,那麼經過規劃局報批的建築就不能算違章建築。這樣的建築物比如工地的零時用房或者施工零時建築構築物等。

有問題的可能是影響到相關方的使用權利。可以去申訴,但要拿出具體的理由。如日照,消防等等要求。

10樓:隨楚郭璧

是有明確規定到,但是我忘記了,有貌似臨時性建築是使用年限1—3年,永久性建築是使用年限50年

11樓:樂正秀英天茶

您應該跟他確認,所謂臨時性建築倒底是使用多長時間,他如何證明該建築在該段時間內不會給周圍群眾造成損害。

如何界定永久性建築與臨時性建築?

12樓:豬豬將軍

認定永久性建築,除了要弄清其準確定義外,還要明確其與臨時建築的區別。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永久性建築的認定標準一般看該構造物或設施是否採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材料耐久性建築材料進行構築、使用期限是否在半年以上等。

而臨時建築一般是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其外在形式有: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棚屋等,總之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根據《城市規劃法》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及有關規定,臨時建築的特徵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超過2層、材料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13樓:楊楊小可愛

結論:由於法律主要還是為了明確「臨時性建築」 的範圍,所以明確「臨時性建築」範圍 即可滿足日常工作需要。臨時建築指:

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倉庫、食堂、廁所、圍擋等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不超過2層,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活動房構件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安全等級為**,抗震設防類別為丁類的建築。

這個問題回答起來確實有點難度,但作為一個結構出身的專業建築工程律師,我的意見是:

1. 「永久性建築」和「臨時性建築」 是基於建築使用週期而進行的分類,與建築用途相關,但同材料沒有直接關聯,鋼結構可以用作 「永久性建築」,也可以用作「臨時性建築」 。

2.相關的解釋依據可以參考建設部的《jgj 2009-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範》,裡面對臨時建築有非常詳細的說明,但這個只是行業規範,並不是法律。

3.「永久性建築」和「臨時性建築」 是專業的建築工程詞彙,在法律中一般只做援引,不做具體內涵及外延說明。也就是說,在法條中很難找到具體的法律解釋的,我特地搜尋了相關的資料庫,未能找到「臨時建築」在法律中的解釋。

(也許是個人水平有限,呵呵)

這就如同「主體結構」一詞,在建築專業書籍中有明確的定義,但法律中很難找到明確的解釋,最高院也只是用「主要的結構部分」來作說明,解釋的準確性遠遠不能滿足要求,同工程實際有較大差距,甚至有超越內涵的嫌疑。比如:最高院認為「主體結構」是包含基礎部分的,但在工程領域「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工程概念。

14樓:百度使用者

建築按使用期限的不同分為永久性建築和臨時建築。

永久性建築是批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的永久性建築工程。建築工程是指用於各類用途的建築以及各類用途建築附屬的或者單俐使用的構築物。

臨時建築是指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建設的臨時性建築工程。臨時建築工程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高度不得超過二層。臨時性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在城市開發建設需要時,必須無償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44條中的臨時建設的規定,請問有沒有法定機關或法律法規解釋過什麼是臨時建築

15樓:太一之輪迴

什麼是臨建設施?

相關概念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收取部門 施工企業

收取標準 招標及雙方協商議定

概述 1 現場辦公、生活、生產臨時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生活臨時建築不應超過3層,生產臨時建築應為單層建築;

2)臨時建築高度不宜超過12m;

3)房門淨寬不應小於0.9m,使用面積超過30m2的房間,其房門淨寬不應小於1.2m;

4)室內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於15m;

5)房間門距樓梯口不應大於20m;

6)臨時建築的圍護結構應採用難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材料。

2 有動火作業的臨時建築、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庫房和發電機房、變配電房的門應向外開啟,且房門淨寬不應小於0.9m。

3 房間分隔為可燃材料時,應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設防火分隔。

4 過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安裝,過道寬度不應小於1.1m。

5 樓梯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寬度不小於過道寬度。

16樓:匿名使用者

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一般為不超出二年)拆除、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的,二年內必須限期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例上海世博會部分館場等臨時性展示用房)。臨時建築建設前也須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准,規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17樓:狗五

這是國家司法考試使用的釋義,足夠權威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的規定。

一、臨時建設是城鎮建設中,因臨時需要搭建的結構簡易、依法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臨時建設需要佔用城市、鎮特定的公共空間,對城鎮日常執行、規劃實施等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必須進行嚴格的控制,納入城鎮規劃管理。

二、本條第一款是關於臨時建設的規劃許可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實施規劃許可管理的臨時建設是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的臨時建設,其他區域內的臨時建設無須事先取得本條規定的規劃許可。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批機關為城市、縣人民**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批條件是:不得對城市、鎮的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產生影響;不得對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產生影響;也不得對城市、鎮的交通、市容、安全等造成干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該臨時建設。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於臨時建設的拆除期限和拆除方式的規定。臨時建設是相對於永久性建設而言的,臨時建設具有臨時性,即用後就要及時拆除。本條第二款要求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拆除的方式是自行拆除。

違反上述規定,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就要承擔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本條第三款是關於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關於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各地方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城鎮臨時建設工程的用途和使用週期也不盡相同。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各自關於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有利於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作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符合自身實際需要的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在**規章中規定具體的臨時建設的批准機關、批准程式等內容。

臨時建築,永久性建築的名詞解釋在什麼權威書籍或者資料中能找到?

18樓:開不敗的野花

認定永久性建築,除了要弄清其準確定義外,還要明確其與臨時建築的區別。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永久性建築的認定標準一般看該構造物或設施是否採用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材料耐久性建築材料進行構築、使用期限是否在半年以上等。

而臨時建築一般是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其外在形式有: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棚屋等,總之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根據《城市規劃法》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及有關規定,臨時建築的特徵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超過2層、材料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魚塘屬於永久性建築麼

所謂的永久性建築是指 在法定存續期限二年以上並使用耐久性材料 鋼專 砼 磚 木等 的建 構 築物 屬。對臨時性建築不能因為使用耐久性材料而視作為永久性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內 一般為不超出二年 拆除 且結構簡易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同時也包括因工程需要而使用鋼 鋼筋混泥土 水泥 磚 木 石等其它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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