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是否能以盜竊案立行政案件

2021-03-05 20:42:08 字數 5373 閱讀 9122

1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刑法修正案四》

七、將刑法第345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盜伐林木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盜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

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125株。

1、這裡所說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

2、這裡所說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

3、這裡所說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釐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於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祕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2、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物件不同。前罪物件是普通林木,後罪的物件是珍貴樹木。

編輯本段《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盜伐林木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進行調查

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稽核同意書、育林**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採種、採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編輯本段與盜竊罪區別

1、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採伐。但是,對於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2、與盜竊罪的界限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盜竊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屬於盜竊行為。因為沒有破壞自然資源。

二是盜伐他人村前屋後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論。因為作為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物件是成片的林木。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財產,而是為了保護環境。

作為林木是涵養生態的重要資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壞了環境只按盜竊論處。

3、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為了洩憤報復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壞他人經濟林木的,通常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一個人談個女朋友,結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給破壞了。這個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裡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樹200多棵一砍而光。

這不是盜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毀壞財產,因為破壞的是人生產手段,是水果生產,定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1、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2、以盜竊罪定罪處罰;3、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4、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分析,依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第9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祕密據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故是2。盜竊後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矇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1、收購違反規定**的木材的2、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4、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

「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的木材的。

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1 法律相關規定不同 盜伐林木罪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 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竊罪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 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2 罪名認定不同 盜伐林木罪對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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