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2021-03-05 09:21:59 字數 3056 閱讀 2468

1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2樓:

物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於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

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於權利不可侵理論。後者認為;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

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究竟是什麼?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於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和債權,是我國民法體系中民事權利的兩大支柱。調整靜態財產關係的物權關係和調整動態財產關係的債權關係,共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中財產關係的基本內容,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客觀地說,長期以來,我國法律並沒有使用「物權」概念。在《民法通則》裡,是以「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提法,來替代對「物權」的表述。事實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民法通則》的這一認識,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

「物權」的立法已如箭在弦上,勢在必行。同時,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也顯現出《民法通則》將債權和債務兩個具體內容統稱為「債權」的侷限性。學界更普遍地稱之為「債」。

因此,我國民法中民事權利的兩大內容均面臨著一個大的修訂和完善。從這一點看,將「物權」和「債權」並列比較,非常必要和重要。本文即擬從「物權」和「債權」的概念、產生原因、分類、效力等方面,作出粗淺的比較研究,以備下一步更深入的**。

一、物權和債的概念比較

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的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權利;債,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特定的原因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物權和債的概念,世界各國的民法均無定論。

物權,只有2023年制定的《奧地利民法典》對其概念作了定義性的規定

4樓:僑秀芳鮮媼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主要包括:

1.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並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

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於,債權並未賦予權利人

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並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

2.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後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並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後,均平等受償。

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於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佔有時,不論其佔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係,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後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

5.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恆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於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轉,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得以實現,側重於財產的動態安全。

物權與債權在主體 客體和內容方面的區別

一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可分為完全物權和定限物權,不同物權有不同的支配力。其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進而享受物的利益。完全物權即所有權,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夠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對自有物進行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等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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