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可以建養殖場嗎

2021-03-05 09:21:35 字數 5079 閱讀 6119

1樓:感性的我在工作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援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到能否佔用耕地建養殖場這一問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2樓:匿名使用者

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3樓:匿名使用者

山地變成基本農田的奧祕

在中部一個山區縣走訪,有件事情讓人費解。山裡的村民們祖輩盼著修座小水庫,年前納入規劃了,資金也落實了,可專案遲遲批不下來。為啥?

有關部門解釋說,山裡的地都變成基本農田,沒法批。村民們就納悶了,山裡土薄地瘦,一畝地分成四五塊,畝產不過300斤,怎麼能是基本農田?一打聽才知道,這幾年縣裡調整用地規劃,城郊的基本農田變更成普通耕地,為了佔補平衡,山裡的耕地就變基本農田了。

基本農田為何上山?地方**振振有辭,發展工業要地,城鎮化也要地,哪個專案也不願去山裡,能搞開發的只有城郊的好地。按照現有法規,佔用1畝基本農田都要***批准,為了規避審批,方便開發,只能想辦法「挪」地。

眼下,這種現象已經比較普遍。佔補平衡本是一項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但一些地方把經念歪了,佔優補劣、佔多補少,基本農田紛紛上山下灘,甚至一塊田補好多次,把佔補平衡變成 「數字遊戲」。令人擔憂的是,在18億畝耕地紅線背後,耕地隱性流失日益嚴重。

專家說,一畝高產田可以養活三個人,這樣的高產田「挪」走越多,國家糧食安全的隱患越大。

基本農田上山,根源還在政績「指揮棒」上。**反覆強調「三農」工作是重中之重,而到了一些地方變成「口號農業」。有人說,農業投入大、見效慢,難出政績。

還有人說,農業大縣都是財政窮縣,賣糧的不如吃糧的,誰抓農業誰吃虧。於是重農抓糧成了上面的事,地方依然盯著工業專案,更看重gdp。就在那個山區縣,工業專案來了,經濟指標好看了,而山裡農民卻被冷落了,水庫專案難落地,想種果樹不敢種,脫貧致富沒門路。

從發達國家經驗看,雖然農業佔gdp的比重越來越小,但其基礎地位不會削弱,一些國家農業發展停滯,反而影響了經濟發展。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一半,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不論是解決13億人的吃飯問題,還是億萬農民的生存、發展,都離不開農業,離不開土地。儘管糧食連年豐收,但產需缺口不斷加大,未來糧食需求還將剛性增長,每年因人口增長就要增加糧食需求上百億斤。

因此,守住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這個底線,在有限的耕地上產出更多的糧食,這根弦任何時候都不能鬆。

嚴防死守耕地紅線,既要守住數量紅線,更要守好質量底線。佔補平衡,實質是實現耕地生產能力的平衡,針對當前「基本農田上山」現象,應研究劃定耕地保護「質量紅線」,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查與評價體系,對耕地質量進行動態監控。理順耕地質量管理責任主體、保護主體,完善考評制度,保護好耕地這一糧食生產的命根子。

調動地方重農抓糧積極性,根本上還要完善政績考核體系。在糧食主產區,要將糧食生產納入考核體系,明確抓好糧食生產也是政績,確保區域內糧田面積不減少、糧食自給水平不下降。在主銷區,也應確定糧食麵積底線,確保一定自給率。

同時,探索主銷區與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合理確定糧食最低收購價,讓產糧大縣得到應有補償,讓種糧農民得到合理回報。 所以不可以。

4樓:大嫘嫘

可以工地建養殖城市最好的一個場地因為他的地方

5樓:偶遇美麗

耕地不可以建養殖場,我們有基本農田保**,所有的耕地都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不可以私自用作其它用途。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

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6樓:嗯啊哦呢嘛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為此,耕地是不能改變其用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山東省微山縣的村幹部,我村地處微山湖畔,人均耕地266.8平方米(0.4畝),近年來養殖業發展迅速,全村90%以上的農戶都養殖水貂、狐狸等毛皮動物。

由於近幾年毛皮市場**較好,養殖戶都希望增加養殖數量,實行規模化養殖,紛紛向村委會申請在各自承包的田裡建養殖場棚舍。但由於國家保護耕地的政策要求嚴格,使我們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感到了很大的壓力。請問,耕地上建養殖場是否屬於違法用地,我們村能否准許農戶以承包協議的方式臨時佔地建養殖場?

讀者 許建軍

許建軍讀者: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援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到能否佔用耕地建養殖場這一問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北京 李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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