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臨死前寫的血字算什麼證據

2021-03-03 22:56:37 字數 533 閱讀 7454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這需要看其留下的血字是以什麼形式來證明待證事實。若是以其內容證明則屬於書證,若版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權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痕跡等來證明,則屬於物證。

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內容,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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