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車行登記牌和公安登記牌有哪些區別

2021-03-03 20:31:39 字數 4997 閱讀 2080

1樓:不死不活佛

如果都是電動車登記牌,應該沒區別。

以前自行車也有過車行代登記的,主因是派出所抽不出人力,交給車行**了,車行與派出所協商好入檔時間就好廠。

2樓:

和平的車太坑,剛買回來就有問題,售後說修不好不給修,竟然讓我自己辦!

電動車法律法規

3樓:醉夢中死

闡述的電動車

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

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

(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氾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4樓:kaka吧啦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關電瓶車的法規如下: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身**,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5樓:英文請設定

電動車有哪些法律法規,請你說清酒

6樓:匿名使用者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這條在標準裡就更本沒有。其標準規定,且設計時速,制動效能,車架強度為強制性標準外,其他標準屬於推薦性條款。雖然標準是有些老了,但是法律總該要有依據吧?

空車不大於40公斤,是否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來就沒有寫入成為強制性標準執行。不過這也是我國一個國情現狀,購車人大部分屬於低收入階級的,從法律和安全上考慮意識比較淡薄,維護權益的成本極高,所以不良廠商為了增加銷量故意超標生產。不過話又說回來了,現行哪個行業不存在違規生產?

但是作為國家的執法者而言如何能依法執法不能簡單粗暴的把問題推向消費者,應該聯合工商質檢部門對銷售車輛進行不定期查驗,避免該違法生產車輛流向社會,從源頭查起,建立健全規範的上牌制度,使基層民警有執法依據。從而能保障廣大群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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