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出了交通事故,我車主有沒有責任

2021-03-03 22:07:51 字數 3340 閱讀 4840

1樓:律兜諮詢1號

由交警部門作出bai事故認定書

,根據du責zhi任劃分要求對方承擔dao賠償責任。

版如果不服事故認定書,可權在三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核。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等。協商賠償不成,可起訴至法院。

2樓:廣東萬林律師所

正常情況車主是沒有責任的,除非你無證或者喝酒

我朋友開我的車出了交通事故,我車主有責任嗎?

3樓:法律快車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覆中作出了說明。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於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採納了「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執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4樓:北洋小學生

看你有沒有過錯,你朋友有沒有駕駛證。如果你沒有過錯,自然而然也就沒有責任。

比如說你知道你朋友有駕駛證,對應你的車輛,也沒有酒駕,d駕等行為,或者有但你不知情,這就沒有責任。

不過如果涉及到賠償,你可能會要墊付,責任轉移。

5樓:採香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開他人車出車禍的誰賠償

對於借用或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擔責任,如果無力賠償,則車主負責墊付。有三種情況須特別予以注意:

1、出借人(出租人)有償將自己的機動車借(租)給借用人(租用人),此時,出借人(出租人)仍然是機動車執行支配者和執行利益歸屬者,因此出借人(出租人)應當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借用人(租用人)與出借人(出租人)均是賠償義務人。

2、出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租)的機動車有缺陷,並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仍然出借(租)的,借用(租用)關係雙方當事人均為賠償義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受僱人擅自將僱用人所有的機動車借(租)給他人使用的,由於受僱人的行為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僱用人雖然對機動車具有管理責任,但不是事實上執行機動車,也不能取得執行利益,因此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而由受僱人與借用人(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用人(租用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借(租)的,依此原則處理。

二、開他人車出車禍的如何賠償

1、被保險人將車輛租借給個人使用時,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是採用從車主義、從人主義,還是從車兼從人主義。

如採用從車主義,即未指定駕駛人的,只要使用人未將該車投入商業營運,則不應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因駕駛人的變化而使危險程度發生變化。

如採用從人主義,即指定駕駛人的,則不僅要根據保險費率調整係數表中相應的指定駕駛人、性別、駕齡、年齡等係數,來判斷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是否增加,還要看使用人是否將該車投入商業營運。

2、被保險人將車輛租借給單位使用時,要看單位性質及使用車輛的用途。

要根據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的規定,來判斷租借後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否增加。如租借給非營業企業、機關等費率低於非營業個人車輛的單位,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並未增加。如租借給汽車租賃公司等費率高於非營業個人車輛的單位,則增加了危險程度。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並未指定駕駛人,出險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只要是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那麼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後,並且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原告的租賃行為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那麼對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發生交通事故我是主要責任,車主不是本人,現在我沒有錢賠償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1 借用關係

機動車所有人(出借人)對損害結果的版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權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車主對出借的機動車發生肇事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反之,如果車主在此事上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

而出借人擔責有兩種過錯情況:其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不具備駕駛技能而借用車輛,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借用人故意隱瞞沒有駕駛資格,出借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在其過失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機動車存在故障或某些隱患,事先沒有向借用人說明情況,故意隱瞞機動車瑕疵真實情況而造成損害的,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向借用人告知了車輛存在的故障或隱患的真實情況,借用人執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出借人應對賠償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 僱傭被僱傭關係

直接追究僱用車主的責任,被僱傭人駕駛人作為第三人。僱傭人可以向被僱傭人追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車子不是我的,車子修好了,車主讓我多給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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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對方沒有提出訴前財產保全,或者你的違法行為未處理外,交警是沒有權力繼續扣留車輛的!可以找熟人幫忙!如果沒有!私下可以找交警問問給他點錢應該就能拿回來了!回不來你給他點錢他也是願意告訴你怎樣才能把車拿回來的 你去問交警,你要我到底怎麼做車子才還我。出了交通事故20天了,交警大隊還沒有給出責任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