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建做村裡老年活動中心手續

2021-03-03 21:08:36 字數 5476 閱讀 9840

1樓:潘增飛

縣**不支援,有現成的場所就弄,沒有就不要建,縣**不給撥錢,村裡用什麼建

國家公務人員辦理業務時,不懂法律,耽誤了辦事時間,由誰來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耽誤辦事時間是什麼責任?請直接找出法律依據。

3樓:刑警蒲公英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一般是由具體辦理業務的人承擔責任,直接領導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是不是應該造成一定的後果,才會追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能證明是公務員的問題,他是有一定責任的!1不好取證2一般不是全責

5樓:法律

有公務人員所在行政機關負責。不應有公務人員本人負責。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問題.懂的請進

6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國家公務人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傷害罪處理,還有一種是防害公務罪

咱們一條一條來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二種防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符合以下四種情形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量刑時要綜合考慮妨害的行為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認罪態度等來最終確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你這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的情況,要看對方傷情鑑定結論,如果是輕傷可以調解,調解後公安機關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重任,無法調解,但可以投案自首,這樣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能主動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會輕一些。

7樓:花雨煙雲

我覺得一定是要判刑了,八至十年確實是差不多,因為情節已經很惡劣了,而且給對方造成的傷害也一定構得上輕傷以上了。傷者的單位是無權私了的,因為傷的是個人,而單位無權對人身的傷害做出不追究的決定。另外,就算是賠償的錢特別多,對方滿意了,給法院寫了諒解書,但是也只能是減輕判刑年頭的一個證據而已,並不能取消這個罪名,就算是能判到緩刑,這個罪名也是要揹負著的,並且是一生的黑點兒,再也抹不去。

如果不趕快回來自首,要是被抓到的肯定判刑要重。不管是傷的是公務員還是普通人,傷人都是一種違法的事情,建議趕快勸他回來自首。還有,這脾氣也太壞了,難怪要鬧到離婚啊,以後要勸勸他改改脾氣了,不然肯定總是要吃暴虧的

8樓:飯飯之谷汪

應該不能私了了,只有在輕傷的情況下才有私了可能性,您侄子在辦公場所傷害公務員,情節惡劣,應該要被判刑了。有可能被判8到10年那麼久的。現在應該先找到您的侄子自首,盡力讓對方諒解,主動承擔醫藥費等賠償,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再繼續逃跑,只會加重犯罪量刑的情節的

9樓:晏輝律師

刑事責任的追究不能私了,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坐牢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私了,具體賠償數額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賠償後,得到受害人諒解,或者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不是傷者單位要追究你侄兒的行使或民事責任,而是國家要追究民事責任是傷者要追究

建議當地請律師

國家法律法規對公務人員在企業任職的限制性規定?

10樓:好心情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被內組織安排到企容業掛職的不在此限);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以上是公務員法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也做了類似規定。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鍊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 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bai

員,是指依法履行du

公職、納入國家行zhi政編制、由國dao家財政負擔工資內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五容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鍊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 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所以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如何認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3樓:商標註冊

根據全國人bai民代表大du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zhi華人民dao共和國刑法>第版93條第2款的解釋》 規定的精神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三個特徵:

( 1)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如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並向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農民人大代表;法院執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協助人民**或者它的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員會成員,等等。

(2)行使國家管理職能要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如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

(3)既不屬於國有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受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只是在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管理職權過程中實施與其職責有關的犯罪行為時,才適用《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

14樓:津津有味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了回

村民委員會答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

法院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造成當事人20萬元的財產損失該怎麼辦?法律如何規定?

15樓:常熟法律

看因果關係的,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不過在申請國家賠償前,還是要通過訴訟認定承擔的責任大小。

16樓:瑞瑞珠

你可以先看一下國家賠償法

人民法院執行公務必須兩人以上出自哪個法律規

1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第三bai十七條 行政機du關在調查或zhi者進行檢查dao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回當向當事答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人民法院外出辦案制度》第三條 法官外出辦案,必須兩人以上同行,同行法官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如何認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了村民委版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權助人民**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並同時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罪的規定。」也就是說,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協助人民**進行有關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罪和**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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