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路上看到錢。能不能撿如果有幾十萬。撿錢犯法嗎

2021-05-23 10:55:07 字數 4708 閱讀 934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bai訟法》

du第一百七十四條 申請認定財產無zhi主,由公dao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向財產所容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2、終結特別程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197、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所以呢。。。可以撿,但不能佔為己有而已。。要去法院進行公告,或者移交給公安。

因為如果你佔為己有的話

被發現要受到處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撿這個行為不違法 可以撿

但失主要求歸還卻不歸還的行為 屬於違法。因為這是不當得利 依據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理應返還

3樓:匿名使用者

能啊,你不撿別人也撿啊

總不能讓錢放在路上被流浪狗咬了吧

只是看你撿到錢以後怎麼做了

你不還也沒事,應該沒人知道那錢是誰的,

但是如果你交到警察局去,一定會受到好評的

撿到錢不還算犯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若數額較大,有構成侵佔罪之嫌。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但撿錢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錢的性質很特別,不同於一般的物。

其特別之處在於佔有與所有為一體,即佔有錢的人就是該筆錢的所有人,而一般的物往往佔有與所有分離,比如一個人撿到了一塊表,這時他只是表的佔有人,而不能成為該表的所有人。

所以,撿到錢的人花掉錢的行為並不能說明其有拒不歸還的意思,只有其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拒不歸還時才可以以侵佔罪來評價。若數額比較小,那就不會構成犯罪,只能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注意:

遺失的錢物屬侵佔罪行為物件中的遺忘物。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樓:法律快車

撿錢不還一般屬於違法,嚴重可能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處罰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6樓:868旭旭

1.撿錢不還最起碼違反民事法律規定,不管多少,那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如果拒不歸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1、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2、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

3、「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矇昧社會裡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範而取得財產權益即是不當得利。

4、這應當被理解為我國2000多年以前不當得利制度思想的雛形表現,只是當時我國還處於奴隸社會階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不具備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沒有我們所稱謂的不當得利制度罷了,可見不當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國有著較早的社會根源。

7樓:小英英小陽陽

撿錢 不還屬於違法行為,如不及時歸還非法所得的財物,便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依據一、違法行為:

《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拾得他人錢物屬於不當得利,失主有權要求返還。如不及時歸還非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構成侵佔罪。所謂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有,數額較大(司法實踐中一萬以上是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依據二、構成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8樓:狐狸上校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93條和刑法270條規定,你說的這種情況只要有證據就是屬於不當得利。構成侵佔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要求分紅那就屬於道德範疇,你給也可以,不給也可以。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這太多了,根本就沒人管。我錢包丟了,有人給我打**說叫我去領。身份證50,銀行卡50,一套便宜300.。

還是個小門面,就是弄這的,一桌子都是這。到後面找1群人去要了,要不我給你店砸了,要不你給我,他才給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錢是民法上典型的無主物,撿錢不還,是道德範疇要約束的問題,法律不管,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撿錢的人明知失主的,應該是不當得利,有權利要求返還

11樓:匿名使用者

1.此情形為「拾得遺失物」情形。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為歸還失主,一為送交公安等有關情形。

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交還時依法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保管費。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刑事犯罪扯不上,最多就是民事上的問題,責任止於歸還,除非損壞了遺失物。

3.如果失主耍賴,那舉證責任在失主一方,他要拿出證據證明錢包內有更多的錢,即便他能證明錢包裡有更多的錢,他也不能證明這錢就是你朋友拿的,你們可以說可能早就被人取走了呢,所以失主要耍賴成功也很難,他必須得證明錢包裡有更多錢,而且錢是你朋友拿的。當然搞到這樣心裡是不舒服的。

4.我們做人依的是自己心裡的原則,問心無愧就行,不要因為別人而刻意改變自己做人的原則,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我相信一般的失主如果有點人性的話,也不會耍賴。

5.再不行,就扔回大街上吧,把問題仍給別人處理。或者交給公安,別留姓名,也做個無名英雄。

12樓:**段小蟲

二樓說的對,如果有證據證明,撿錢的人明知失主的,應該是不當得利,有權利要求返還。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可能構成侵佔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13樓:肖懌那拉振宇

貌似有一個額度,大於多少錢就算犯法了......如果數額巨大的還要判刑!

再來就是良心的問題啦!

算不當得利,應該歸還!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另外民法通則還有關於遺失物的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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