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問納稅人多繳或少繳稅款如何處理

2021-03-03 20:49:33 字數 1343 閱讀 2289

1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人多繳或少來繳稅款的處

源理:1.納稅人多繳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

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失誤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和滯納金。

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騙稅、抗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稅款及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多繳稅款的退還是如何規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樓:龍泉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退還。按照《稅收徵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在辦理稅款退還時,有以下幾項具體要求:

1.稅務機關發現多繳稅款的退還。由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2.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的退還。納稅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並加算銀行利息。

(1)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期限。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超過3年不能退還稅款,也不能加算利息。

(2)辦理退還稅款的期限。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3)加算利息的範圍和標準。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後有餘額的,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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